中国高等院校市场学研究会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中国高等院校市场学研究会。英文全称为:Chinese Marketing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ies,英文缩写为:CMAU。 

第二条 本会由从事市场营销教育及相关工作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全国有志于市场营销教学与研究的单位和个人,结合中国市场营销实践和社会对市场营销人才培养的现实需求,本着“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市场营销学术活动和教学研究活动,为促进我国市场营销学科发展、提高市场营销人才培养水平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本会的网址:www.cmau.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市场营销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为有关部门提供与市场营销相关的政策建议与咨询,发挥新型智库作用;

(二)组织会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市场营销学术、市场营销教学、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研讨、交流和培训;

(三)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写市场营销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出版、发行市场营销学术书刊和信息资料,通过网站、微信平台、期刊等发布营销领域研究成果和相关信息;

(四)根据营销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组织全国或区域性营销策划和营销案例竞赛等活动;

(五)开展市场营销教学人才和管理实践人才的培训,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市场营销相关的专业咨询、专题研究等社会服务活动;

(六)规范管理所属分支机构,指导省(区、市)市场营销学会开展相关工作;

(七)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市场营销相关的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

(八)依法开展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会;

(三) 热心支持和从事市场营销教学与研究并有一定影响;

(四) 单位会员包括:

1.省(区、市)市场学或市场营销学会;

2.设有市场营销系或市场营销专业的高等院校;

3.为市场营销学科建设提供服务的机构和组织;

4.热心支持市场营销学科建设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文化机构;

(五) 从事市场营销教学、研究或市场营销实务并有一定成绩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汇报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连续3年未参加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上清醒坚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与中国共产党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长期从事市场营销教学、研究或营销实务工作,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带头严格遵纪守法,履职尽责,严于自律;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提议本会各相关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其他应由会长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决定日常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二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对本会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属于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及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活动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8年7月28日第十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 本会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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